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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

公告〔2018〕1号
2018-02-26

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

公告〔2018〕1号

发布机构: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
发文日期: 2018-02-26
有效级别: 有效

补充说明:

为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,降低企业税负,根据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〈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(试行)〉的通知》(国税发〔2008〕30号)的相关规定,现就调整广东省(不含深圳,下同)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标准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
一、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。

应税所得率表

行 业应税所得率( % )
农、林、牧、渔业3
制造业5
批发和零售贸易业4
交通运输业7
建筑业8
饮食业8
娱乐业15
其他行业10

二、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〈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〉(试行)的通知》(粤国税发〔2008〕85号)第一条同时废止。

特此公告。

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

2018年2月26日

附件:
政策解读:
  • 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》政策解读
相关政策文件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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